临夏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甘2901刑初79号
被告人马某。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临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临夏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2日被告人马某到临夏市广场附近XX手机卖场购买手机,期间被告人马某趁XX手机卖场销售员喇某某不注意的时候盗取一部黑色华为荣耀30S,随后以XX手机卖场售卖手机价格过高为由逃离作案现场。根据XX手机卖场出货单显示,被盗手机华为荣耀30S价格为2999元。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共3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出库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及退赔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酌情从轻的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永平
审判员祁忠孝
人民陪审员蒋继红
书记员胡顺顺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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