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113刑初139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伊某2,男,1964年1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长清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伊某2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伊某2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李虎
书记员李梦媛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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