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粤0307民初1985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安化县,系公司职员。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址江西省都昌县。
一、被告吴某某向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8857.59元;
二、被告吴某某向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每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为基数,计算公式为:物业管理费×年利率/365×违约天数,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逾期次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2.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行承担2元,被告负担4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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