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宁0105民初2286号
原告:董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
经审理查明:董某系银川市西夏区**房屋所有权人,银房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6年2月4日,银房物业公司通知董某该房屋浸水。经双方查看,该房屋浸水系因下水管道冻裂结冰后堵塞,导致生活污水返水至董某房内,造成董某房屋装修及其他设施损失8000元,冻裂的下水管道属于银房物业公司所管理的公共区域。
本院认为,银房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负有相应的维修和养护义务。因小区内公共管道冻裂堵塞导致董某房屋内装修及设施受损,该公共管道属于银房物业公司管理范围,银房物业公司负有清掏疏通、保持通畅的义务。故董某房屋被浸泡的损害事实发生,系因银房物业公司疏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银房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董某要求银房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8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董某财产损失8000元;
二、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实收150元),由董某负担50元,银川银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韩亚茹
法官助理刘佳明
书记员张文妍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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