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鲁0829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嘉祥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被逮捕。2021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1979年8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汉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现住济宁市任城区。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21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回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济宁市任城区,现住济宁市任城区。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21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莘县。因涉嫌犯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杨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交叉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杨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任某某、陈某、杨某某、张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经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某某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曹杰
法官助理贾兴浩
书记员高静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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