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提供虚假丧假证明,公司可以解除其合同吗?
刘某以其外祖父去世为由,向公司请假,公司批准假期三天。在公司的要求下,刘某向公司出具了其外祖父的诊断证明书,记载其外祖父于2011年10月18日死亡。经公司查证,该诊断证明书为虚假证明。公司的管理制度规定, “各种假期无证明、证明无效或伪造、涂改各种假期证明者”视为旷工,一个月内旷工累计三日以上者(含三日),公司有权作为自动离职处理。公司遂以刘某旷工三日为由,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此时,刘某处于孕期。
刘某提起仲裁,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撤销该公司所作出的与刘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恢复其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者应当遵守。被告采取欺骗的手段,伪造丧假证明,骗取休假,应视为旷工。原告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被告作出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