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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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毁坏财物罪

(2021)黑0123刑初12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依兰县公安局指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6日被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杨某1、孙某1夫妇均系依兰县迎兰朝鲜族乡集胜村村民,张某因嫉恨杨某1夫妇饲养牛畜营利,便产生报复心理。张某分别于2020年1月15日、19日、24日三次来到杨某1家牛棚附近,趁无人之际将事先涂抹过鼠药的玉米棒投放进牛棚内,致使杨某1夫妇饲养的三头“西门塔尔”牛食用玉米棒后死亡。经检验,在死亡牛的胃容物中检出氟乙酸根离子成分的有毒物质。经认定,三头牛价值合计人民币73000元。案发后,张某已赔偿杨某1夫妇经济损失人民币127000元,并获得其谅解。被告人张某于2020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案件来源、张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赔款收据、依兰县公安局迎兰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孙某2、杨某2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杨某1、孙某1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笔录;依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依兰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照片及图示;监控视频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张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安克
人民陪审员吕冬梅
人民陪审员曲超
书记员杨宇光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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