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1005刑初40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现住辽阳市弓长岭区,无职业。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称重单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被盗窃物品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2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学峰
代理书记员蒋琳琳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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