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赌博罪
(2021)辽0112刑初214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62年5月13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浑南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经沈阳市浑南区,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芳,系辽宁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初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沈阳市浑南区其家中,收取袁某、宋某、赵某、洪某、李某六合彩赌博投注,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马某某收取袁某六合彩投注金额35200元人民币;收取宋某六合彩投注金额65760元人民币;收取洪某六合彩投注金额32100元人民币,收取李某六合彩投注金额40000元人民币。收取赵某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90元,合计收取赌资金额人民币173150元人民币。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马某某因赌博于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4日被行政拘留4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梁志昕
书记员范莹莹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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