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宁03民终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5日,被告范某向原告借款4万元,三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谢某,(男,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8XXXXXXXX,家庭住址:青铜峡市××苑)人民币共计肆万元整(40000)其中现金/交给借款人范某转账金额40000整(肆万元整)转户名:范某,转入账号×××建行,借款人范某、借款人配偶刘某,担保人张某,借款用途本人用于家庭生活,借款利息每月1200元,借款如逾期,逾期利息按照约定,自逾期当日至借款还本付息后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借款人范某;担保人:张某担保人刘某,备注如以上借款到期未能还上本人范某自愿支付违约金伍仟元(5000),借款日期2018年8月25日”。同日,原告从建行分两次给被告范某账户内汇入2万元,从工商银行给被告范某账户内汇入2万元。另查明,原告的哥哥谢晓军(甲方)与被告范某、刘某(乙方)签订还款协议,协议内容载明:“2016年6月27日,乙方刘某向甲方借款2万元,2017年,乙方刘某向甲方借款3万元,2017年9月18日,乙方范某向甲方借款15万元。借款发生后,乙方范某自愿向甲方清偿部分借款利息,剩余利息及本金一直未还。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上述债务达成如下协议:一、由乙方范某、刘某共同向甲方偿还借款本金17.5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甲方自愿放弃不再向乙方追索主张。二、乙方范某、刘某自2020年2月起,每月向甲方偿还不少于500元至2021年2月止(每月30日还款);2021年2月起,每月向甲方偿还不少于1000元至2022年2月止(每月30日还款)。下剩欠款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具体的还款计划,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甲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方一次性偿还剩余欠款。三、如乙方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甲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一次性偿还下剩全部欠款。四、特别条款:如乙方自2020年2月起四年内向甲方还款额达到16万元,则下差1.5万元甲方自愿放弃不再要求乙方返还。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以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必须严格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方各持一份,乙方持两份。甲方谢晓军,乙方范某、刘某,2019年12月23日”。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给被告范某提供借款,被告范某应依约还本付息,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范某辩解共向谢晓军借款4笔,原告起诉的4万元包含在与谢晓军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经审查谢晓军与被告范某、刘某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载明“2016年6月27日,乙方刘某向甲方借款2万元,2017年日,乙方刘某向甲方借款3万元,2017年9月18日,乙方范某向甲方借款15万元”,并未记载2018年8月25日原告出借给被告数额为4万元的该笔借款,无论从借款时间还是从借款金额都无法与协议吻合,故被告范某、刘某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利率超过法定利率,高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某、张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被告刘某、张某为保证人,双方就保证方式未明确约定,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范某返还原告谢某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14647元(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4%计算,自2018年8月26日算至判决确定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某、张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某、张某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某追偿。案件受理费588元,由被告范某、刘某、张某共同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微信聊天截图一份,证明案涉借款是范某向谢晓军借的,催要也是由谢晓军向范某催要。被上诉人谢某质证称,对上诉人提交证据不认可,认为微信聊天只能证实范某与谢晓军之间的经济往来,与本案无关。被上诉人谢某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满丽娟
审判员王祺祺
书记员苗晓荣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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