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1)鲁1502刑初33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珠,男,1996年4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阳谷县。因本案于2021年1月1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珠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珠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买卖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珠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珠到案后如实供述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期间又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胡某珠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泽辉
人民陪审员李吉林
人民陪审员孙风芹
书记员张坤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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