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
(2021)鲁0113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男,1984年2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2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李虎
书记员李梦媛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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