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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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726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某,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鄄城县。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于2010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合并执行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3月24日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聂某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聂某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所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被行政处罚,又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聂某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民
书记员史庆巍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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