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681民初2376号
原告:马某。
被告:黄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3日,被告黄某向原告马某借款20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由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有效,被告应否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被告黄某向原告马某借款20000元,原告提交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出借20000元的义务,原告请求还款时,被告也应当履行偿还借款20000元的义务。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偿还原告马某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小珂
书记员凡迪心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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