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川0115民初932号
原告:尹某,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子,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军,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黄某,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尹某提交借条,该借条写明:“今借到尹某现金人民币200000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借款人:黄某,510104197701××××。”尹某陈述借条系黄某书写,其于2018年8月3日转账支付黄某借款2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在案佐证,经庭审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黄某向其借款200000元,故本院支持原告尹某主张的要求被告黄某支付原告尹某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对原告尹某主张的利息,本院酌情支持利息从2020年9月29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尹某200000元和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29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86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杜琳
人民陪审员周德碧
人民陪审员聂勋奎
书记员李建秋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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