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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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鲁1428民初942号

原告:陈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绍兵,武城志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至5月间,原告为被告在山东长清区第九人民医院提供通风管道劳务,被告欠原告工资4700元。2020年5月,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2020年6月12日前归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原告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为被告高某提供劳务,被告高某欠原告工资47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高某应当支付原告工资4700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照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劳务款47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史华芬
书记员高敏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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