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粤0309刑初629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根,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起,孙某、苏某兴、孟某忠、李某勇(均已判决)商量合伙开设赌场。四人约定当发现可以用来开场赌博的场所时,就联系负责发牌、望风、带赌客的工作人员到该场所,招揽赌客进行赌博,从中抽取佣金营利,然后四人再分赃获利。随后四人采取此方式在深圳市龙华区不同场所开设赌场若干次。
2017年4月,孙某向被告人任某根提出帮忙联系时为启明星KTV经营者的李建(另案处理),将启明星KTV的包房作为场地开设赌场,随后任某根联系了李建订房,李建明知对方开房用于赌博仍应允。2017年4月11日,孙某通知苏某兴、孟某忠、李某勇等人到启明星KTV4楼套房开档,并召集魏某、刘某良到赌场发牌,召集李某杰、鲍前进为赌场带客,开设赌场进行赌博,并对赌资进行“抽水”提成。
2017年4月12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民警查获该赌场,抓获孙某、苏某兴、孟某忠、李某勇、魏某、刘某良、李某杰、任某根等开设赌场人员及其他参赌人员三十余人,缴获赌具和赌资55910元。被告人任某根于2020年6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根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现场查获的扑克牌、赌资等,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魏某等44人的证言,被告人任某根及同案人孙某、李建等的供述和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根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予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根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某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6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邹鹏
书记员吴思男
书记员连宗华(兼)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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