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1403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2017年4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公诉机关的意见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浩
法官助理毕研涛
书记员魏双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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