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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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皖1181刑初175号

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杨斌,男,汉族,1991年5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单亚萍,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谅解书、残疾人证;证人丁某2、胡某2的证言;被害人丁某1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多次盗窃,且盗窃对象为残疾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退赔了全部赃款,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某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赛春
书记员陈茜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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