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1,130字数 642阅读模式

微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鲁0826刑初50号

公诉机关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90年7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21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5日被逮捕,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道芳,山东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电子档案、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到案说明、调解笔录及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结论书、尸体检验报告、车速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光盘一张、证人吴某1、陈某1、李某的证言、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张玉伟
审判员孟焕
人民陪审员盛振银
书记员鲍建臣

2021-05-1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