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开设赌场罪
(2021)陕0481刑初65号
公诉机关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某某,曾用名南山狼,绰号狼娃,男,农民。2007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5月9日因吸毒被兴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9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兴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现羁押于兴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3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南某某持“C1”证驾驶宝马牌陕DNE888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平市南环路东立交南口时,与由北向南王力华行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力华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8月21日,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发了兴公交认字【2018】第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王力华无责任。2018年8月13日,经陕西省兴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认定,被害人王力华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同时查明,案发后,南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在案件侦查阶段,南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人民币73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另查明,2020年9月9日被告人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刑期折抵后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
上述事实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信息、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死亡报告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钊的证言;3、被告人南某某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兴公交认字【2018】第4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及尸检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南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罪系被告人南某某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的漏罪,应当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前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任赓
人民陪审员吕莹
人民陪审员解晓娟
法官助理安蔚
书记员张毅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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