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307民初14404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俞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福清市。
一、被告林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86500元及违约金(按2021年3月26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6年4月1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65.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490.5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14575.3元。被告林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14575.3元。原告多预交的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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