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鲁1502刑初34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涛,男,1986年5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鲁某涛亲属退赔张某全部经济损失,张某对鲁某涛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泽辉
审判员王洪民
人民陪审员孙风芹
书记员张坤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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