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冀0630刑初6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现住本村。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涞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经本院诉前调解部门主持调解,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张某家属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谢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补偿并得到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已与被害人亲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审前社会调查,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师方圆
书记员赵程景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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