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判决书
案由:罚款
(2021)豫1326刑初17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淅川县二水厂职工,户籍地淅川县,现住淅川县。因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辆不符的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驾驶证、行政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5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春林,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危险驾驶罪
2020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淅川县金河镇金蓝湾学校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20年5月3日,经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55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已缴纳行政罚款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测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淅川县自来水公司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盗窃罪
2020年8月28日19时,被告人王某到淅川县东环路霸王牛肉火锅店吃饭时,发现停在旁边的一辆电动车前兜放有一部Appleiphone11手机,遂将手机拿走。当晚21时许,同在霸王牛肉火锅店吃饭的被害人樊某发现手机被人拿走,樊某用其朋友手机多次向其手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要求返还手机,王某回复两条信息、接听一次电话后,未予归还。8月29日上午,樊某再次用其朋友手机多次向其手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要求返还手机,王某接通电话后,将手机交予淅川县大十字执勤交警处,樊某将手机取回。2020年10月14日,经淅川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86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樊某陈述,证人徐某证言,价格认定书,订单截图及发票,短信、通话记录截图,指认照片,谅解书,视频资料,淅川县自来水公司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另查明,2021年4月11日18时55分,被告人王某举报淅川县大石桥乡贾洼村有人非法捕捞,淅川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出警,并于2021年4月12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对公共道路安全造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手机放在电动车前的开放式车兜,没有随身携带,与有人管理的秘密窃取有区别”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被盗手机系放在其所有人樊某本人的电动车前兜,虽未随身携带,但仍应视为在被害人的管控范围内,未脱离占有,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该手机窃取,构成非法占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到案发后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危险驾驶犯罪中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与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该行为与被告人在道路上醉驾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均基于同一个驾驶行为,客观上属于“同一行为”,故应将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的行政罚款折抵危险驾驶罪的相应罚金。为了维护公共道路安全和公民个人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的刑期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已缴纳的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折抵罚金人民币500元,下余罚金人民币9500元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建民
审判员黄俊慧
审判员温莉
书记员(兼)熊昭吉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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