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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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1729民初1617号

原告:时某某,男,1977年6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1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陈某某向出卖人时某某购买小麦,买受人陈某某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故原告时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偿还46200元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时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时某某小麦款4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周镇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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