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故意伤害罪
(2021)辽0191刑初31号
公诉机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灯塔市,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被抓获;同年10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辩护人阎辉,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4日18时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方台镇公交车站通顺达超市门前,被害人孙某与被告人钟某因夜间行车灯问题发生口角,孙某用脚多次踢跩钟某驾驶的货车车灯,后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钟某用拳击打孙某左侧面部,孙某被打后仰面倒地昏迷。随后被送往沈阳积水潭医院进行救治。10月26日,被害人孙某转至辽中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于当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10月28日,经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委托,由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孙某因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脑疝而死亡。同时,在对被害人孙某进行毒物筛查、乙醇检验,也未发现检出乙醇及相关毒物。被告人钟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人员带回接受调查。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钟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钟某共计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05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明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钟某被民警从现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事实;(2)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被告人钟某无前科劣迹;(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钟某的自然情况,且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死亡医学证明,证明被害人孙某因硬膜下血肿于2020年10月26日在辽中区人民医院死亡;(5)沈阳积水潭医院急诊出诊病历、住院病案,证明孙某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多发颅骨骨折,颅底骨折及住院情况;
2.被告人钟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10月24日其驾车行驶至四方台镇公交站通顺达超市买东西时与被害人孙某因车灯灯光问题发生口角后,孙某用脚多次踹向钟某货车的车灯,后钟某用拳头打了孙某的脸部后致其倒地的事实;
3.(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10月24日18时左右,其在家中打麻将时他人告知其丈夫孙某与人打架倒地昏迷,其赶到现场后听说二人因车灯问题发生口角导致动手的事实,之后其将孙某送至医院并报警的事实;(2)证人关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10月24日18时许,其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方台村通顺达超市买东西结账时后发现被害人孙某倒路边,其到刘某家告知孙某受伤倒地的事实;(3)证人骆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10月24日18时左右,其开车经过通顺达超市门前时,看到二人在一辆大货车车前,其中一个男子用拳头打了另一名男子,之后该男子倒地的事实;
4.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孙某因头部收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脑疝而死亡;孙某心血中未检出乙醇、未检出常见毒(药)物;
5.(1)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钟某能够指认出作案现场;(2)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明被告人钟某体表等部位无外伤;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某的行为没有伤害被害人并致其死亡的故意,其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钟某在对被害人进行殴打的行为之前虽没有预见到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严重后果,但被告人的殴打行为仍是在其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且根据《鉴定意见》,被害人死亡原因系头部收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并继发脑疝而死亡,可见被告人钟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钟某案发后在得知他人报警时,仍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并且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及本案被害人对于本案的矛盾激化也负有一定责任,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4日至2026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周骥
人民陪审员曲鑫鑫
人民陪审员李英丽
法官助理何伟
书记员万龙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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