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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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年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408刑初36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传唤到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苗某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经被告人苗某居住地司法局调查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晓静
书记员赵佳敏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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