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某1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679字数 990阅读模式

泌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滥伐林木罪

(2021)豫1726刑初25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廉某1,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地河南省泌阳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0日主动到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9日经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定辩护人任惠子,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廉某1案发后主动到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廉某1两次采伐的杨树共卖得人民币8000元,支付工人的工钱共计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廉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公诉机关提交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廉某2、李某1、李某2、李某3、王某、倪某、郑某1、郑某2、廉某3、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泌阳县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及重新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书证廉某1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信息登讫凭证、泌阳县铜山乡楼房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证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泌阳县森林公安局泌森公(刑)鉴聘字﹝2019﹞0019号鉴定聘请书、泌森公(刑)鉴通字﹝2020﹞0015、002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廉某1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雇佣他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杨树进行砍伐,蓄积为26.605立方米,数量较大,廉某1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廉某1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廉某1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廉某1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接受财产刑,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廉某1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情节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廉某1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廉某1非法所得1200元予以追缴(已缴纳)。
三、未随案移送的油锯属于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江波
书记员柯欣

2021-05-1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