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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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陕0825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打工。2021年2月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韩某某无证驾驶超载的甘XXX三轮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定边县XXX中学丁字路口处时,单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魏某某当场死亡、其本人受伤、车辆损坏之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韩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经定边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被告人韩某某的雇主魏某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各类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20000元,已全部兑现,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雇主魏某甲表示不再向被告人韩某某追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破案告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证人魏某甲、缪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勘查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回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辨认笔录、尸体认领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车辆保险单、车辆过磅单、诊断证明、结婚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事故赔偿经济凭证、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照片、户籍信息、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超载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韩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全部得到赔偿,被告人韩某某的行为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切实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琼
审判员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乔艳丽
书记员王艳琴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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