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赵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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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州县人民法院

行政一审判决书

案由:罚款

(2021)晋0525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赵某,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管业工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住山西省泽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2020年7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黑色五羊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泽州县207国道连接线路段时被泽州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赵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2.1mg/100ml。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扣除已缴纳的行政罚款500元,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肖龙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车婷玉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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