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与李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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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9867号

原告中国某某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
负责人彭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璐,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淑芳,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回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一、被告李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代偿款39217.26元、未付保费2171.42元及滞纳金3921.73元,合计45310.41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安淑云
代理书记员王帅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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