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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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玩忽职守罪

(2021)豫0482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鲁山县房产管理局村镇房屋发证办公室工作人员(2020年12月14日被开除公职),住河南省鲁山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焦某某,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鲁山县。
辩护人徐士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鲁山意美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意美达公司)向鲁山县房产管理局提供虚假的国有土地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申请对位于鲁山县下汤镇新街村鲁石公路东的一处商住楼办理房产证。时任鲁山县房产管理局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工作人员张九利(已判刑)、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经办人未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及可能性的真实性,未发现证件之间存在的严重矛盾;时任鲁山县房产管理局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主任的李亚辉(已判刑)作为复核人未认真复核,并向经办人张九利、李某某二人授意此事系局长李国庆交办,要求尽快办理;时任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局长助理的被告人刘强(已判刑),分管村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作为分管领导对申请人提供的业务资料审核把关不严;时任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李国庆(另案处理),作为房产审核管理主要领导没有认真审核把关,还授意李亚辉等人尽快办理,导致鲁山县房产管理局意美达公司本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进行了登记,办理了[下汤房字第(00013893)号]房产证。
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意美达公司实际控制人冉超等人以该房产作抵押,先后以意美达公司、平顶山鑫旺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庆有限公司的名义(上述三个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冉超),分4次累计从平顶山市卫东区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共计6400万元。贷款逾期后,经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抵押房产抵债后,截至2020年10月23日,下余本金2800万元及相关费用尚未归还,给金融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到汝州市监察委员会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经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分裂症残留期;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表、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履历表、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鲁山县房产管理局文件、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记录、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关于房管局各科室职责的情况说明、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领导分工的通知、《房屋登记办法》、中共鲁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鲁山县监察委员会文件、鲁山县土地登记档案、鲁山县自然资源局情况说明、文件、房地产估价报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贷款情况说明、执行案件登记表、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书、本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杨保国、毛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李亚辉、张九利、刘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豫科鉴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作案时精神状态为分裂症残留期;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自首情况、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等,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邵存霞
人民陪审员张亚琴
人民陪审员桂会芳
书记员杨林晓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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