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新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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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鲁1502刑初180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新,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6月21日被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后抓获,同年12月11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震,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田某新开始在河北省廊坊市皓岩贸易有限公司从事钢材销售,2020年5月份在该公司离职后,还是有原来的客户联系其买钢材。2020年9月30日、10月3日,赵某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田某新,找其订购300*150的H型钢和3毫米厚的花纹板。被告人田某新问了问市场价格后就按照市场价格给赵某报了价格。之后让被害人赵某分两次把定金转给田某新,一共是14.8万元,第一次转了10万元,是型钢的定金,第二次转了4.8万,是花纹板的定金。被告人田某新收到赵某转给的定金之后,将其中的2.5万元偿还个人欠款,剩下的钱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另查明,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田某新的家属于2021年2月9日退还被害人赵某3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2、转账明细,证实赵某转账给田某新的情况。
3、廊坊市皓岩贸易有限公司声明,证实田某新已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4、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贺某、田某新与公安机关民警通话的事实。
5、收到条,证实2021年2月9日,田某新的家属退还被害人赵某30000元。
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田某新的基本身份情况。
(二)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田某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的经过。
(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陈述了被田某新骗钱的过程。
(四)被告人田某新的供述,其供述了骗取赵某钱款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与之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新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1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泽辉
人民陪审员刘继书
人民陪审员舒润霞
书记员张坤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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