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冀0425刑初11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被捕前住清丰县。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30日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6日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20年10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常某在大名县东区A1号楼3单元前面,盗窃王某海宝牌全封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400元。
2.2020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常某在大名县大名镇北京路中段路南民政局家属院2号楼前面停车场,盗窃刘某牛电牌半封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500元。
3.2020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常某在大名县前,盗窃任某金彭牌半封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500元。
4.2020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常某在大名县,盗窃田某白色海宝牌半封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400元。
5.2020年11月19日凌晨,被告人常某在大名县前,盗窃柏志军蓝色金艺牌半封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500元。
6.2020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常某在大名县前,盗窃马某玉跃牌半封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320元。
7.2020年11月23日凌晨,被告人常某在大名县7号楼4单元前面,盗窃宫某蓝色盛奥牌全封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
8.2020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常某在大名县东院16号楼前面,盗窃杨某1金迪牌全封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
9.2020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常某在大名县廉租房4号单元前面,盗窃杨某2鲁客牌全封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
10.2020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常某在大名县5号楼前面,盗窃张某鲁客牌全封闭电动三轮车一辆。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被盗时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
11.2020年11月28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常某在大名县一号楼前面,盗窃窦国启一辆黄色“欧皇”牌全封闭电动三轮车。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被盗时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4800元。该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王某、刘某等人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信、被告人常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常某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常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540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500元,退赔被害人任某人民币4500元,退赔被害人田某人民币5400元,退赔被害人柏志军人民币2500元,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4320元,退赔被害人宫某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1人民币24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2人民币480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000元。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绝缘胶带一个、别子一个、钳子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雪
人民陪审员杜会清
人民陪审员赵鹏
书记员丹丽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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