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艳君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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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105民初10903号

原告万艳君,女,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李智慧,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意祥,男,汉族,1992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转款凭证与其提交的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印证,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20年9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意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艳君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袁建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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