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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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传授犯罪方法罪

(2021)冀0425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199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被捕前住邯郸市高开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抓获,2020年11月10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1日经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静思、李云峰,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罪
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蔡某利用其和他人购买的“美团赔付技术”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两个地方,使用手机在美团上以购买的食品里有异物或食用后身体不舒服为由,恶意退单理赔骗取美团公司及商户43714.82元。另查明,被告人蔡某已将诈骗款项退赔被害单位,得到其谅解。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
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间,被告人蔡某将“美团赔付技术”出售给叶某(另案处理)等六人,并教授叶某等人如何使用“美团赔付技术”,恶意退单理赔骗取美团公司及商户。后叶某使用该方法多次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蔡某非法获利4136元。另查明,被告人蔡某已将违法所得退缴至大名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叶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微信截图、美团赔付技术、美团订单明细、刑事谅解书、大名县公安局罚款统一收据、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现证明、缴款单、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蔡某将犯罪方法传授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4万余元,法定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公诉意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蔡某系一般诈骗罪不构成电信诈骗,蔡某的诈骗数额应认定为数额较大。经查,被告人蔡某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承担的是先行赔付责任,符合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构成要件,诈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退缴赃款,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查,上述辩护意见属实,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2024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蔡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36元依法予以追缴。
(已退缴至大名县公安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雪
人民陪审员杜文忠
人民陪审员刘利红
书记员丹丽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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