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豫0325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生于1997年6月23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嵩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9日被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证人王某、邓某、宋某证言、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发破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贾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贺志宏
书记员郭晓朋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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