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公司与崔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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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2021)豫0105民初9958号

原告中国某某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西太康路。
负责人彭某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宾宾,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素平,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女,汉族,1984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

一、被告崔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某某公司代偿款65949.65元、未付保费5511.29元及违约金6594.97元,合计78055.91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3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安淑云
代理书记员王帅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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