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州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晋0525刑初186号
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孟某,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泽州。住址同上。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12月22日被泽州县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控事实2020年1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孟某饮酒后驾驶×××号灰色大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泽州县陵沁线华阳煤矿附近路段时,被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孟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3.4mg/100ml。
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孟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判决结果被告人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肖龙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车婷玉
2021-05-1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