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12刑初23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性,1980年10月29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5月1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辽A×××××蓝色五菱小型轿车(照片);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车辆信息,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浑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被告人孙某呼气、抽血过程现场截图,被告人孙某的驾驶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自愿和解协议书;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某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件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高亚男
书记员王璐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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