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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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113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2015年9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远利,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刘长义
书记员黄庆文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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