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龙与肖某、王建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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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1082民初2244号

原告:张永龙,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生,住址乳山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胜杰,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女,汉族,1986年12月31日生,住址荣成市。
被告:王建宁,男,汉族,1957年4月11日生,住址荣成市。
被告:倪科,女,汉族,1959年9月21日生,住址荣成市。
被告:王某1,男,汉族,2020年2月26日生,住址荣成市。
法定代理人:肖某,系王某1的母亲。
被告:王某2,女,汉族,2015年6月16日生,住址荣成市。
法定代理人:肖某,系王某2的母亲。

经审理查明:被告肖某系王国峰的妻子,被告王某1、王某2系王国峰的子女,被告王建宁、倪科系王国峰的父母。2019年7月2日,王国峰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450000,收款账户62×××76建行荣成黎明小区分理区,借款人王国峰身份证号,住址:荣成市联系电话186××××3177借款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借款人王国峰”。同日,原告向王国峰的中国建设银行62×××76账户转款384200元。2021年4月6日王国峰因病去世。庭审中,被告均出具书面声明书,内容为:上述被告均系王国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自愿无条件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中属于声明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并确认知悉放弃遗产继承产生的法律后果,并自愿承担声明放弃继承引起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均明确表示放弃对王国峰遗产的继承,因此被告对王国峰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在继承王国峰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义务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74.5元,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卫国
书记员闫佳颖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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