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021)黔01刑终230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男,2000年12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现暂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2020年2月24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辩护人覃富军、高良昌,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介绍未成年女性卖淫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应当改判。上诉人徐某所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庆松
审判员雪莲
审判员高金生
法官助理杨涵雯
书记员蔡丽
书记员周亮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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