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香港,离婚后的法律后果与内地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详见下文。
1.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解除
离婚使得夫妻关系解除,基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各项权利义务也随之解除,双方重新获得再婚的自由和权利。
2.赡养义务不一定解除
离婚后,虽然双方解除了相互赡养的义务,但并不等于一方就可以免除赡养原配偶及其子女的责任。法皖会根据双方的具体经济状况,责令一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若干款项作为对方及子女的赡养费。
3.财产关系发生变更
香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关系解除后,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但离婚后由于财产的差别会给一方生活带来困难,法院本着保证当事人双方得以尽可能维持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使当亊人双方都能对其子女履行经济义务及责任的目的,为离婚双方作出经济上的安排及重新调整财产的分配,如将一方名下的财产让与对方或其子女,或者修改双方离婚前所作的财产转移的协议。婚姻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情况发生变化的条件下申请法院修改、中止或恢复原来的判决。
香港没有协议离婚制度,离婚程序都必须在法院完成。法律规定双方不能以自相协议取代法院在判决离婚前或后所作的经济安排。但实践中法院在作出安排时都通常会接受双方合理的协议。
4.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有变化
离婚后子本的监护和抚养费,由夫妻一方支付给另一方。抚养费包括完成全日制的训练或教育所需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对子女的抚养至子女成年时止(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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