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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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罪

(2021)辽0681刑初244号

公诉机关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87年9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北安市,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缓化市海伦市,现住黑龙江省缓化市海伦市。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取保候审;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东港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东港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6日被东港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盗窃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犯罪所得,应当责令退赔。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涉案被害人吕某人民币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一
书记员宋清华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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