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皖0826刑初99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案发前住重庆市九龙坡区。2005年11月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宿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宿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松县看守所。
辩护人贺水源,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被害人石光华、王德宏二人之子(石熠、王碧)因涉嫌诈骗罪被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石光华四处张罗关系欲帮其儿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通过朋友周某结识了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谎称在重庆市认识公检法系统的工作人员,能够把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同时刘某还向石光华介绍林伟(另处),谎称林伟是重庆市政府工作人员,在公检法系统都有熟人,以此取得了石光华的信任。王德宏在得知石光华找人办理取保候审后亦委托刘某一起帮忙办理其子王碧的取保候审措施,刘某亦答应。后刘某谎称办理取保候审托人找关系需要请客、送礼,办理石熠取保候审费用需要5万元,办理王碧取保候审费用需要10万元。后经石光华、王德宏等求情,刘某答应办理王碧取保候审费用需要8万元。后刘某多次向石光华、王德宏索要钱财,石光华、王德宏二人共计转账99900元给被告人刘某办理取保候审,另按照刘某指示转账给林伟3万元用于办理取保候审,期间刘某还以林伟儿子找工作需要找人打点为由骗取石光华2万元现金。被告人刘某接到上述款项后,转给林伟4万元用于办理取保候审,其余79900元被其挥霍一空。后被害人石光华、王德宏一再追问刘某取保候审办理进度,并要求刘某退款,被告人刘某一直推诿拖延,后索性与被害人石光华、王德宏切断联系。
2020年11月19日17时,重庆市渝中区刑侦支队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8850房间将刘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刘某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抓获经过,证实刘某于2020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刑侦支队民警抓获。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贵州市贵阳区人民法院(2005)南刑初字第735号刑事判决书、授权委托书、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实刘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贵州市贵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石熠、王碧被起诉情况。
4、宿松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刘某和林伟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宿松县公安局孚玉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石光华与刘某、林伟,林伟与王某2之间转账的情况。
5、扣押清单,业务凭证,证实林伟退赃情况。
二、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跟周某是在贵州干工程一起认识的,是亲家,石光华是周某的同事。石光华的儿子石熠在重庆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周某让我想办法帮孩子搞取保候审,我答应了,说这个事情我会找朋友林伟来办,林伟是重庆市人民政府维权办的主任。过几天我就带着周某、石光华和林伟见面了,并且一起吃了饭。我跟周某、石光华说林主任已经答应帮忙了,可以把孩子搞出来,但是要先拿点费用,人家好去跑。周某、石光华也说不能让人家白跑,当晚石光华就通过微信给我转了15000元,第二天上午又给我转了5000元。过了几天,我缺钱用,打了一电话给周某,说要请石柱县公安局局长吃饭,让他那边转点钱过来,石光华又从微信转了10000元给我。再过几天,周某又打电话给我,说还有一个朋友的小孩跟石光华儿子石熠是同案,也想一起搞出来,叫我帮忙,我又打电话跟林伟沟通了,林伟也答应了,我就回电话给周某说林主任答应了,但是费用有点高,需要10万元,我叫他们一起来重庆面谈。之后石光华和王德宏到了重庆,跟我见了面,我跟石光华说为了你孩子的事情,林主任帮了不上忙,花费了不少的烟酒钱,孩子的事情马上就要搞好,之前说的3万元肯定不够,让石光华再拿2万元,多了也不会再要,石光华也同意了,当时就给我2万元的现金。后面又编请吃饭的理由,石光华分两次转了5000元给我。然后谈王德宏儿子王碧的事情,我让他早点转钱过来,要不晚了事情就不好办了,之后石光华通过微信转账给我5万元,我微信转账给林伟4万元,还叫石光华转了3万元到林伟手机上,之后我还是以吃饭送礼为由找石光华、王德宏陆陆续续要了1万多元。其实我没有找关系也没有把握把孩子取保候审出来,只是找了林伟帮忙,至于林伟有没有去找我就不知道,请局长吃饭这些都只是借口要钱而已,我当时只是缺钱。
三、同案人林伟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是在重庆市搞工程建设的,石光华和王德宏都是刘某介绍给我认识的,石光华和王德宏的小孩被石柱县公安局抓起来了,想找我帮忙办理取保候审,我答应帮忙办理,随后我收了石光华和王德宏两人7万元,其中刘某给我转了4万元,石光华给我转了3万元。收到钱后我联系了我朋友王振(实名:王振华),王振华在石柱县××房地产开发的朋友王某2,王某2应该认识一些人。我让王振华代我转2万元给王某2,因为找关系肯定要花一些钱,后来我也一直同王振华打听这个事情的消息,王某2只是帮忙打听了案件的情况,后又说这两个孩子的案件是团伙作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员众多,取保候审比较困难,建议石光华他们找一个本地律师,石光华他们也花钱找了律师,后来这个事情一直没有办好,两个小孩也被判刑了。我找到王振华说这个事情没有办好,让王某2把钱退了,王振华也分批退给我了,王振华说是王某2退的。石光华他们不知道我的钱是怎么花的,王某2退的钱我也没有告诉石光华他们,我自己花掉了。其实我自己是没有能力给孩子们办取保候审的,我想从中拿点好处费,我以为取保候审只要找到人就可以,所以我提前就收了别人的钱,后来的事情超出了我的预料。
四、被害人陈述
1、石光华的陈述,证实:我儿子石熠因涉嫌诈骗被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抓获,我就四处打听在重庆公安有没有熟人,后来我找到我朋友周某,周某说他以前在贵州搞土石方生意时认识一个贵州佬叫刘某,是其结拜的亲家,他在重庆做电信机房设备的。我就叫周某问下,周某就把事情跟刘某讲了,刘某一口答应了,说没有什么事,这个事情他可以帮忙搞好。我随后跟周某一起到重庆,跟刘某见了面,第二天,刘某说这个事情要花3万元,多余的钱他自己出,我当晚就转15000元刘某,后又转了5000给刘某。后来去石柱县看守所给我儿子上账时,看见了王德宏,他儿子王碧和我儿子石熠是同案,我把我托人找关系的事情跟王德宏说了,王德宏就也想把他儿子一起搞出来。一天,周某接到刘某的电话,说他在请石柱县公安局局长吃饭,钱不够,我又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刘某。周某跟刘某说了王碧的事情,刘某说这个事情难办,要花十万元,叫我跟王碧家长一起到重庆去谈,当晚我一个人到重庆,刘某跟我在宾馆见面了,说林伟对我孩子的事情帮了不少忙,花了不少的烟酒,3万元肯定不够,叫我出五万,不会再多了,还说我儿子过几天就能出来,我就给了刘某2万元的现金;然后谈王碧的家庭条件不好,能不能少点钱,当时刘某没有做声。第二天,王德宏也到了重庆,我们一起等刘某的信息,刘某打电话说王碧的事情要8万元,不能再少了,我就把情况跟王德宏说了,王德宏就转了8万元给我,我总共转了5万元给刘某,转了3万元给林伟。后来我们大部分时间重庆等孩子出来,期间刘某以请人吃饭为由要钱,我陆续又转了13900元给他。之后林伟介绍一各姓王的人给我们,我们在他们的引荐下找了律师,花了3万元的律师费,后来交了退赃的钱,最后孩子还是被判刑了。我们后来就一直找刘某退钱,刘某就把我们的电话、微信拉黑,不理我们。
2、王德宏的陈述,证实:我跟石光华是因为孩子的事情认识的,我小孩王碧被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了,我想给孩子搞取保候审,经周某介绍找到了刘某和林伟。我转了8万元给石光华,让石光华转给刘某,石光华确实转给刘某了,石光华给我看了转账记录。2019年8月底,我到重庆的时候,石光华告诉我他给了刘某2万元现金。取保候审的事情一直都没有办好,刘某也失联了,我们联系不上他。林伟找人介绍了律师给我们,我跟石光华一人花了一万五千元,后来也退赃了4万多元,两个孩子最后都判刑了。
五、证人证言,
1、周某的证言,证实:我跟石光华是同事,他小孩被重庆市石柱县公安局抓获,他问我有没有熟人在那边。我以前在贵州做工程的时候认识刘某,是一个老朋友。我电话联系刘某后,刘某说他认识很多政法系统的人,可以帮这个忙。后来我们去重庆见面,刘某带了林伟一起,林伟也说这是小事情可以办好。当天我就让石光华转了2万元给刘某,刘某也接了,我以为接钱了事情就应该能办妥,但这个事情一直没有办好,刘某也一直拖着。在这期间,刘某多次找我要钱和物,我只找到石光华在重庆那边转了2万元给刘某,后面的钱都是石光华自己操作的,我没有从中得到好处。我听石光华说还有一个叫王德宏的人找刘某办事,王德宏是石光华带去的,具体的情况我不清楚。
2、江某的证言,证实:我是石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民警,石熠和王碧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们都请了律师。我跟石熠和王碧的家属联系过一次,是关于退赃的事情,我把我单位涉案资金账户给了石熠父亲,他父亲就转了43400元到单位账户上。在办理石熠和王碧案件期间,我没有收到其代理律师和家属的取保候审申请书,也没有相关人和相关领导找过我,也没有收过任何财物和现金。
3、谭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律师,我朋友王毛林说安徽有个姓王的儿子因为涉嫌诈骗被关在石柱县看守所,想找个律师,把我的联系方式给了对方。后来我就代理了王德宏儿子的案件,本来说好是3万元代理费,到现在也只给我1.5万元。我不认识林伟也不认识那个姓王的人,王碧的父亲委托我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这个申请书还不是我写的。在整个案件中,我只履行了我作为辩护人的职责。那个姓王的做工程的人和林伟都向我打听过石熠和王碧的案件情况,也只是问到了哪个阶段,什么进展。
4、王振华的证言,证实:我是搞火锅食材的销售,林伟是我的朋友,我的朋友都喊我王振。林伟说有个朋友的孩子在石柱县那边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问我是否能找到关系办理取保候审或者判轻点,我就打电话给在石柱县做工程的王某2,王某2答应可以试试。王某2打电话给我说让林伟出2万元钱打点关系,林伟就转了2万元给我,我立马通过微信转给王某2的财务那边,王某2跟我说收到了。后林伟又说还有一个小孩需要取保候审,我让王某2一起办了。王某2收钱后很长一段时间这个事情都没有搞好,我就跟王某2说不能办好这件事情就早点把钱退回来。到2020年12月底,2万元都退还给林伟。我没有从中获利,我纯粹是帮朋友的忙。
5、王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在石柱县做房地产生意,我跟王振华是朋友,我不认识林伟。最开始我是答应王振华去了解一下案件的情况,要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就帮忙办理,王振华通过微信转了2万元给我公司的财务上,我用这些钱也请了几个朋友吃饭,让他们打听一下王振华说的这个小孩的事情,后俩朋友说这个案件比较大,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这个忙确实帮不了,我把这个情况跟王振华说了。因为事情没有搞好,王振华让我退钱,我也答应了,但找关系我也花了钱,我比较生气,我不愿意一次性退回,所以我是陆续退的,也是给王振华一个教训,让他不要再乱找这些事情。
六、石光华、王德宏的辨认笔录,证实石光华、王德宏辨认出刘某和林伟。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刘某转给林伟的4万元要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经查,刘某转给林伟的4万元在起诉书中未计算为刘某的犯罪金额,故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某辩解和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起诉书指控石光华给刘某2万元现金的证据不足问题,经查,石光华给刘某2万元现金这一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石光华的陈述,证人王德宏的证言相互印证;现刘某翻供不承认收到石光华2万元现金,但其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的理由,故对刘某及其辩护人此项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无减轻处罚情节,故对刘某的辩护人建议对刘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5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诈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9900元,发还被害人石光华、王德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袁勇奇
审判员凌劲松
审判员黄长春
法官助理王松梅
书记员马益
2021-05-18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