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郜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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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豫1681民初2649号

原告:王某。
被告:郜某。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的饭店装饰装修,被告拖欠原告的装饰装修款,双方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是借条,但双方并未发生真实民间借贷关系,所以本案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欠原告装修款250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件在卷佐证,因此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欠款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欠款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被告郜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小珂
法官助理田艳伟
书记员王煜铭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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