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门,如何办理离婚登记或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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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离婚有两种形式,即协议离婚(也叫“两愿离婚”)和诉讼离婚,但除无夫妻两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的两愿离婚可以向有权限的民事登记局申请办理外,其他均须经过法院裁定。
所谓协议离婚,是指配偶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共同向法院或民亊登记局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申请。在配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请求离婚时,法院并不要求当事人公开其离婚原因,更不能就其原因进行争讼。
协议离婚须具备以下要件:配偶双方结婚已逾1年;配偶双方已就有关配偶需要扶养的问题达成协议;配偶双方已就于女的亲权行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有关家庭居所的归属达成协议。
协议离婚的基本程序为:
首先,配偶双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的书面申请。
其次,法院接受配偶双方的离婚申请后,应召集夫妻双方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法院对离婚当亊人所提出的离婚中请从法律方面予以审査,确认当事人的离婚意向,并尽可能为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则离婚程序自动终止。在这一程序中,法官应对有关协议进行审查,如认为其不足以保障夫妻之一 方或子女之利益,法官可以经夫妻双方同意后修改或者驳回离婚请求。夫妻双方自会议举行日起中止同居义务,但双方不坚持其离婚意图的除外。
如有夫妻两人所生的未成年子女,或在第一次会议中双方未以明确方式表明彼此无可能和好,则法官须在3至6个月内召集第二次会议,并在会议上再试行调解。
最后,如无须举行第二次会议,且法官未驳回离婚请求,则法官须在第一次会议上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中宜告离婚及认可相关协议;如法官已定出期限修改有关协议,则须在其定出之期限届满后作出判决,并根据有关协议是否足以保障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利益,而在判决中宣告离婚及认可有关协议,或驳回离婚之请求。
如有必要举行第二次会议,且夫妻双方坚持其离婚意图,则法官须在第二次会议中宜告离婚及认可有关协议;然而,如法官已定出期限修改有关协议,且有关协议不足以保阵夫妻双方及子女的利益,则须驳回离婚请求。
由上可见,协议离婚实际主要桌由两个要件的复合行为完成,即作为私要件的离婚协议及作为公要件的法官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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