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王某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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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2021)鲁1726刑初236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因涉嫌犯侮辱尸体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3月4日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1,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因涉嫌犯侮辱尸体罪于2021年3月25日被鄄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6日被鄄城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4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1的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王某1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研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1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研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范虹
书记员许莹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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